其他
探望权没有实现,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?
基本案情
法院经依法审理,查明事实,并结合农某、蓝某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成长环境,认为农小某随农某生活更适宜。遂依法判决,农小某由农某直接抚养,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,享有探望权。
案件执行
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,蓝某表示愿意支付农小某的抚养费。
法官说法
黄鑫
上林县人民法院三里人民法庭副庭长1.什么是探望权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【父母的探望权】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2.探望权促进子女健康成长。
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,对子女的生活、教育、健康等予以关注,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,增进亲情交流,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,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,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,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。在行使探望权时,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,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,避免因探望而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,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。3.探望权没有实现,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?
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,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。在现实中,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,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,通过司法途径解决,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,实现探望权权利。但这并不不构成就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,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。在本案中,蓝某以不能看望女儿农小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,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,损害了农某的合法权益。故而农某可到法院申请执行,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履行,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而蓝某未能实现探望权,同样可以依生效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执行,从而实现探望权。来源:上林县法院、广西高院、山东高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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